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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19〕9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发在郫都区**镇**街**号**栋**楼**号发生争执、打斗,致被害人陈某某发左腕正中神经断裂,手掌肌腱断裂,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9月7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犀浦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张某某到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某承认与被害人陈某某发发生争执、打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伤害故意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威薇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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