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9********,蒙古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镇****嘎查****艾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扎赉特旗****镇****嘎查****艾里东侧草场上,因琐事与佟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佟某某鼻部打伤,佟某某用拳头将被告人左眼部打伤,后二人被在场人员拉开。经扎赉特旗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佟某某所受外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到据、谅解书、违法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证明;
2、证人包某甲、包某乙、佟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荣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方式15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