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单元**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0时许,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小井“客福来”茶屋内,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酒后发生争执、撕扯,张某某拿起茶几上的玻璃水杯砸在杨某某额头,致杨某某头面部受伤。2019年9月9日被害人杨某某伤情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多处面部裂伤(多个创口长度累计13.3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 a之规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08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共同协商就该案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现赔偿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2019年11月1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