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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杜某某,女,50岁(轻伤一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杜某某到其家中找其前夫王某某要账时对其辱骂进而双方相互撕打。后,被告人张某某持拖把殴打被害人杜某某,致被害人杜某某右侧桡骨骨折;被害人杜某某持扫帚殴打被告人张某某,致被告人张某某左手中指无名指指蹼处裂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住院治疗材料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芳

检察官助理:张玉传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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