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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3********,汉族,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 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5时许,在唐山市古冶区**乡**村,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文生因玩牌发生争执,事后两人又手持工具打架,后李文生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法医鉴定

4、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将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证据目录;

3、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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