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镇**村**街**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7月2日被安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安国市**镇**村程某某,其妻子陈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7月11日晚上,陈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让其将其手机送至陈某某家,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陈某某家,与陈某某的丈夫程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到**镇**饭店拿了一把菜刀返回程某某家再次与其发生冲突并将程某某砍伤,经鉴定程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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