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8********,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9日下午16时许,宋某某与张某乙因处对象问题在定兴县**宾馆发生口角,后双方报警去路东派出所说明情况。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接妹妹张某乙,与宋某某在定兴县开放路**洗车行门口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甲将宋某某打伤。经鉴定,宋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及破案经过、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谅解书、收据、路东派出所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乙、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定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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