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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定州市**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4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7月13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在安哥拉首都卢安达工地务工时,因技术纠纷与被害人崔某某产生矛盾,引发打架,张某某将崔某某右手小手指咬伤,因伤口感染截肢,经鉴定,崔某某右手小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刚

检察官助理:孙岩

2020年12月3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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