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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村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小区,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5日14时左右,在平山县县城中山广场东侧金圆特市紫翼网吧门前,因杜某某骑电动车将张某某撞倒在地,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张某某动手将杜某某打伤,经鉴定,杜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陈述;

2.​ 鉴定意见;

3.​ 证人证言;

4.​ 犯罪嫌疑人供述;

5.​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平山县城**小区;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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