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4时许,在沧县**镇**村**枣厂门口,被告人张某甲与卢某某、李某甲因挪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斗。打斗中张某甲将卢某某打伤。经鉴定,卢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调查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贾某某、张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勇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