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涿州市**区**小区**座**单元**楼西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28 日16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涿州市**区**小区**座**单元**楼**家中因其子欠款一事与葛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用菜刀将葛某某头部、胳膊砍伤。后经鉴定葛某某左额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葛某某右眶周、左前臂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法医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涿州市**区**小区**座**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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