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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3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初中肄业,**有限公司安装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晚22时许,在藁城区**镇**村**摊后院,被害人王某某酒后上男厕小便,因厕所光线昏暗,王某某将尿液尿在正在蹲坑解大便的小男孩韩某某身上,此时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男厕所找韩某某,看到韩某某被尿液尿湿后和王某某发生争吵,后二人发生撕扯扭打,在撕打过程中张某某拿砖砸在王某某左胸上部致王某某倒地,王某某受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8日张某某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现张某某已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11月13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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