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行唐县**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在行唐县**村,被告人张某某将王某某的头部、左手部打伤,经行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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