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22时30分,在赵县王西章乡东纪毫村马某某家中,因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前妻马某某因看孩子问题发生争吵。张某某殴打马某某致其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马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双方事后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因婚姻纠纷殴打其前妻马某某,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若磊
检察官助理:耿霞飞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赵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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