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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村**街**号,住户籍地,职业农民。2019年4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辛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11月21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辛集市**村村南由辛集市**镇**村村民常进经营的“**”修理店内独自饮酒,后与家住辛集市**村的呼某某(另案处理)因口角致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张某某用拳头和铁椅打、砸呼某某的头部,呼某某用啤酒瓶数次击打张某某头部。张、呼二人在肢体接触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后呼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车。待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呼某某与张某某一同被送至辛集市第一医院救治。2020年5月29日,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呼某某之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关于呼某某被故意伤害案作案工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的陈述:呼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常进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辉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

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

押证》、《情况说明》、讯问笔录(张某某)、《关于呼

某某被故意伤害案作案工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5.起诉书及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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