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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在高阳县**镇**村西南角张某乙家,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张某乙发生打斗,致使张某乙受伤。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张某乙轻伤二级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住高阳县**镇**村,电话:1383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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