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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1996年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沧州市管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生活中琐事对同事张某甲产生不满怀恨在心,在**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员工宿舍内用厨房菜刀将正在熟睡中的张某甲脖子割伤。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书证: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判决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闫文成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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