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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现住渑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外出干活回到渑池县**镇**村自己家中,发现其妻子陈某某未在家,打电话其妻子未接,张某某出门寻找,开车寻至**村北头发现其妻子陈某某的摩托车停在道路东侧,后张某某在摩托车附近地堰边处,发现本村村民张某甲和其妻子陈某某搂抱在一起,关系暧昧,张某某一时气愤捡起砖块将张某甲头部、胳膊等身体多处砸伤。经公安机关对张某甲、陈某某二人询问调查,证实二人之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发当天张某甲、陈某某二人电话联系后,在此相约发生暧昧男女关系被张某某发现。2020年8月11日,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诊断书、伤情照片、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 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张某甲对案件的发生有责任,对张某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若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珲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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