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6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48********,汉族,文盲,农民,住西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9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因垒院墙与邻居张某甲发生纠纷,后与张某甲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甲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寇秀、张某乙、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东亚
2017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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