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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4********,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害人罗某某与其女友被告人张某某因锁事发生争吵。之后,张某某和罗某某从利国镇利国医院门口处同坐上一辆三轮摩托车。当三轮摩托车开到利国镇明佳宾馆附近时,因罗某某不断纠缠,张某某从口袋内拿出一把小刀朝罗某某的右手臂及背部割去,三轮摩托车司机见到罗某某受伤后立即停车。之后,罗某某跟随张某某走到利源酒业烟酒行,店主苏某某发现罗某某受伤后报警。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

2.证人苏某某、董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本损伤程度鉴定书》(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C-112号;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武辉

书  记  员:林榆程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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