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67********,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欧某某在前锋新村一棋牌室内打牌,打牌期间欧某某发现张某某偷牌,两人因此发生争吵,欧某某抓住张某某的手动手,双方发生厮打,后张某某用拳头击打欧某某脸部致使欧某某鼻骨骨折。
2019年6月3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用拳头将欧某某鼻骨打骨折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珍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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