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利川市**城田某某经营的“**水产”门市上,找田某某索要以前未给自己丈夫冉某某结清的账务,张某甲在门市上大声吼叫田某某还钱,被害人刘某甲怕影响到门店的生意,就在后面用双手推了张某甲后背一下,随即相互抓扯起来,两人在抓扯的过程中张某甲在店面门口拿了一个搂鱼的网子和一把杀鳝鱼的小刀,将渔网扣在刘某甲的头上,并用小刀划了刘某甲右额头一刀,导致刘某甲受伤住院。经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利川市民族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调解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张某乙、何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湖北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19]临鉴字第7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家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