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30日,黄某某(已判刑)带领万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宜都市枝城镇洋溪村开设赌场。
7月1日凌晨5时许,黄某某的赌场散场时,被害人杨某某找万某某领取他和被害人陈某某参赌的 “环境费”,遭到万某某推诿拒绝。杨某某随后去找黄某某,万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已判刑)等人以杨某某讲话不尊重黄某某为由,持刀殴打杨某某。
陈某某得知杨某某被打后,向黄某某讨要说法遭拒,陈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谭某甲,让谭某甲到车里拿“家伙”。当黄某某坐车欲离开现场时,被杨某某、陈某某、谭某甲等人持枪拦住。万某某发现黄某某被拦截后,带领刘某甲、未永华(已判刑)、张某某等人持刀围砍陈某某等人,谭某甲见状持刀上前帮陈某某将刘某甲后背砍伤。刘某甲受伤后,伙同张某某等人持刀追砍谭某甲。后谭某甲、陈某某被送往松滋市人民医院救治,谭某甲于2014年11月21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宜都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谭某甲所受伤为重伤二级;陈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杨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2014年7月30日,宜都市公安局对张某某网上追逃,2019年12月3日在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的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宜都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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