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妻子在外务工,自己在家从事****的工作。2019年夏天,张某某认识了租住在房县**镇****城****小区的邢某某,两人交往密切。同年12月,邢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了房县**镇**村**组居民郑某某,因是老乡,两人相互添加为微信****。2020年1月7日晚9时许,因郑某某酒后来到邢某某租住房借宿。被告人张某某电话联系邢某某,要来找邢某某被其拒绝。22时许,张某某酒后来到邢某某租住房,见邢某某没开门,张某某于是用脚踢门,邢某某遂把门打开。张某某进到客厅后刚好遇上郑某某从厕所出来,两人发生言语冲突,张某某手持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刺中郑某某的胸部,致郑某某胸部受伤。郑某某受伤后随即离开,走到公路边由于伤情过重而昏倒,被路人发现后报警得到救治。经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郑某某右胸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郑某某医药费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水果刀照片;2.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邢某某、施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湖北省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7.行车记录仪、卫生院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左永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