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园。2012年因寻衅滋事被新洲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辖区**栋**室内与室友刘某甲及其儿子刘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跑到**公寓**栋**室其原住处拿了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返回**公寓**栋,在**栋4楼楼梯拐弯处碰到被害人刘某甲,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刘某甲左大臂、腹部、左大腿、左小腿刺伤。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给被害人刘某甲垫付部分医疗费。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免冠照片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照片,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病历资料,发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卷宗的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黄金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园,联系方式1347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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