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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 、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附近因水路问题与被害人牛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遂持木棒殴打牛某某,致其右手小指粉碎性骨折。经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玉萍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1.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尉霞琴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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