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在秦安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家中组织“跳神”活动,活动中被告人张某某与村民李某某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李某某胸部打了一拳,后李某某受伤入院治疗。经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冲突后,在李某某醉酒期间对其进行殴打,具有伤害的间接故意;其在李某某胸部一拳至其轻伤二级,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客观行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  君

检察官助理:何睿睿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壹本,补充证据材料壹拾贰页、光盘叁张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证据目录壹份

    6.X光片柒张

    7.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