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3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现住址**苏木**嘎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7时许,被害人祁某某将自家牛群放牧至被告人张某某位于**苏木**嘎查的草场内,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后张用拳头殴打祁左眼眶处。经科右前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使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琢
检察官助理:傅强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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