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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9时,因被告人张某某母亲张某甲与被害人曹某某妻子邵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与曹某某发生推搡,张某某两次将曹某某摔倒在地,致使曹某某受伤。经鉴定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贰张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定陶县**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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