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16,汉族,小学文化,系蒲城县**镇**村11组村民。2019年3月25日因伤害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因怀疑被害人孙某与其妻子赵某有不正当关系,在孙某浇完地骑电摩回家行至蒲城县**镇**村11组村民杨某家门前的路上时,手持棍棒将孙某头部及脸部多处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孙某伤情属轻伤一级。破案后张某主动向派出所缴纳赔偿被害人医药费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宁虎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人民币11000元;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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