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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9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办**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3时许,张某乙与赵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大杨树花园酒吧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互相殴打。被告人张某甲看到后上前帮忙,用拳头朝被害人娄某某脸上打了一拳。经鉴定,娄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冯振慧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于焦作市中站区**办**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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