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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号**。曾于201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时30分许, 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号**门门前路边,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撕扯继而互相殴打,后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马某某扎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马某某胸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住院病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秦某甲、秦某乙、丁某某、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指认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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