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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58********,汉族,辽阳市人,小学文化,系辽阳市白塔区**卫**,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辽阳市**组。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均系辽阳市白塔区**卫**。2020年4月23日4时30分许,张某甲与张某乙在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路襄元堂门前清扫街道时发生口角,张某甲用扫地的竹扫把捅了张某乙左侧胸部一下,随即被张某丙等人拉开。后张某乙感到胸部不适,立即到辽阳市中心医院就诊。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档案、住院病志、入院记录、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证人朱某某、许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马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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