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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05196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连云港**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10时30分许,被害人赵某某(女,52岁)驾驶电动车路过连云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家门口时,双方因赵某某电动车通行问题产生矛盾继而互殴,过程中张某某将赵某某压在身下,用膝盖顶压赵某某肋骨和胸骨位置,导致赵某某七处肋骨和一处胸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9]3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华

2019年8月2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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