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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星辰路88号“走街串巷”串串门市内聚会过程中发生纠纷,在纠纷双方人员发生抓扯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拿起啤酒瓶砸向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右侧,致使陈某某右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右顶叶脑挫裂伤、额骨右侧骨折等部位损伤。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额部硬膜外出血并出现神经系统症状体征,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经过。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CT诊断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毛某某、向某某、段某某、潘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床损伤法医学分析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果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处所为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组,联系电话为1337883****;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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