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在其工作的长沙市雨花区**市场**区**号**花卉店给花草浇水时,致使污水流到被害人刘某某在隔壁所经营的**花卉店门前,而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持用于修剪花草的剪刀捅伤刘某某,致使刘某某的左心室裂伤、心包破裂、左肺裂伤、左侧血气胸、胸部等处软组织裂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剪刀照片、作案地点指认照片;2.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易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伤势程度鉴定意见书;7.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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