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日,身份证号码5113811972********,高中文化,阆中市**厂工人,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单元****号,现住阆中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阆中市**厂员工食堂就餐时与同厂员工被害人王某某因凳子的事情发生口角,王某某先动手打张某某脸部一巴掌,准备再动手时被张某某反手还击摔倒在地,张某某准备转身离开,王某某立即起身后再次冲向张某某并对其进行抓扯,后双方被旁人拉开,张某某回到座位发现脸被抓伤后情绪激动,快步走至王某某处将座位上的王某某用力往下按,使其再次倒地,致王某某骶4椎体不完全性骨折,经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臀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9日被民警书面传唤至七里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聪

检察官助理 缪永香

 

                                 2021125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774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