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97********,藏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松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松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松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入住松潘县黄龙乡大湾村1组李某某经营的**客栈8308房间。在准备给手机充电时发现房间没有电。张某某遂下楼找老板通电,到楼下后,张某某和老板娘张某甲发生言语冲突。张某某上楼回房间过程中,在楼下闻讯的老板李某某就跟随张某某上楼,并在8308房间门口对张某某踢了一脚,于是张某某还手殴打李某某,双方进而开始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造成李某某右面部受伤。被害人李某某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川基鉴[2020]临鉴字第1248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挡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基因格司法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李某某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沂
检察官助理:刘勇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位于松潘县**镇**
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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