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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地址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4年3月15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在顺昌县**路**巷**花园**号刘某某家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在喝酒时发生口角并相互拉扯,期间张某某用拳头殴打廖某某,造成廖某某左胸第6、7、8前肋骨折。经鉴定,廖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欢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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