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4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决定对被告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因土地纠纷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杜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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