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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院内,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马某某(男,45岁)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马某某被摔倒在地,造成马某某右肩部、右上肢软组织挫擦伤,右侧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马某某右肩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吴某某、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兵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1.​ 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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