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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85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钱汇ktv北侧路口发现被害人钱某某的车在其车附近,怀疑被害人钱某某在其车上安装定位器对其进行跟踪,后被告人张某某要求钱某某把安装在自己车上的定位器拆除,二人在沟通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某持甩棍对钱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钱某某头部、左前臂和左手中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钱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2日23时许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定位器照片、淘宝客服聊天截图、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门诊病例一份;

2.证人齐某某、何某某、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辨认三份笔录; 

7. 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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