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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因过生日,在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老正街45号馨月KTV 666包间喝醉酒后,在包间外看见前女友及其丈夫李某某等人,以为李某某要打自己,就从包间内拿一啤酒瓶出来,将啤酒瓶砸碎,持烂啤酒瓶冲向李某某,将李某某压在地上,用手上的烂啤酒瓶刺李某某胸部、腹部,造成李某某右胸、左腹部、腰部受伤。2019年10月23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方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伤情鉴定意见书;4.证人王某某、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6.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734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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