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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宠物医院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人行道旁将被害人宋某某打伤。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物证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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