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性别: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55********,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14时许,因家中饲养的一头猪不明原因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出门准备到派出所报案。其在家门口遇到收包谷挑回家的吴某某,因之前两家存在土地纠纷积怨,二人便发生口角最后演变成打架。在打架中张某某将吴某某左手及头部打伤,吴某某将张某某的面部眉间打伤。经依法鉴定,吴某某因外力导致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头面部瘢痕长度累计已达8CM,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文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建福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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