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街道**村**号,现住滨州市邹平市**街道**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5时许,被害人娄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酒后行至周村区**路**经贸有限公司门口附近时,被告人张某某扶着娄某某去小便,后因娄某某辱骂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打倒在地,致娄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娄某某之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档案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迎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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