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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0********,汉族,小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29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4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前往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张某某住处,要求清算以前二人合作工程的账目。双方协商未果发生争吵后至打斗,打斗过程中双方倒地,在挣脱分开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厨房中拿出两把菜刀,将徐某某头部及四肢多处砍伤。

经广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玲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证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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