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4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前往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张某某住处,要求清算以前二人合作工程的账目。双方协商未果发生争吵后至打斗,打斗过程中双方倒地,在挣脱分开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厨房中拿出两把菜刀,将徐某某头部及四肢多处砍伤。
经广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玲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路**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证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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