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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泸州市**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望江苑23栋1单元601号出租房内,与女友车某某发生纠纷,双方继而发生抓扯。被告人张某某对车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左侧3、4肋骨骨折,左侧气胸。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车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98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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