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天水市麦积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路**公司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7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7日13时许,被害人贾某某驾车前往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种子公司家属院的路上,经过被告人张某某身边时,将路面积水碾压溅到被告人张某某身上,贾某某开车进入该家属院停车后,被告人张某某追上前质问贾某某,贾某某称要给张某某买衣服,二人相互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用脚踢贾某某裆部,致贾某某右侧睾丸破裂。2018年12月25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右侧睾丸破裂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舒彤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水市麦积区**路**公司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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