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婚姻纠纷到萧县张庄寨镇前塘坊村郭某某家,与郭某某发生争吵、厮打,张某甲持砖头将郭某某面部砸伤。经鉴定,郭某某头面部损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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